经营范围
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,对全市辖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。负责市本级排污申报、排污费征收和对区县开展排污费稽查。贯彻执行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;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环保“三同时”的现场监督检查和报告。查处或组织查处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;负责环境信访举报投诉的受理及处置;负责本辖区内跨区县、流域的环境纠纷的调查处理,参与上级环境监察部门组织的跨区域、流域重大环境纠纷的协调处理。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、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,核定自动监控数据,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;负责本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;指导区县环境监察行政执法工作,监督区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各项环境监察制度的执行情况,负责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,总结交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经验;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。承担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;组织拟订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;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、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;